德州台 周荣真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一旦不可避免,往往伴随着一场财产分割“大战”!在离婚诉讼中,一些人在利益驱使下,用尽各种手段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既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风气产生了负面影响。今天,就现实中存在的一些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进行提醒,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于面临即将离婚的夫妻来说,财产分割好比一场大战,为了使对方少分得一份财产,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直接隐瞒,使对方无法分割到应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私自转移各类财产,方式包括:转移存款、虚假过户、变卖资产、私赠他人。律师 孙新军介绍,“虚假过户它没有实际发生的买卖赠与关系,是一方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 公司股份车辆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该第三人一般是一方的亲属或朋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仍控制在自己手中,致使配偶无法分割财产,对于这种私自转移的行为,另一方可以上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虚假合同,以救济自己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中的一方会借用他人名字购买房屋等财产,而日后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则与持名人串通不承认借名事实,致使夫妻一方无法分割到应有的财产。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又该做哪些事呢?律师 孙新军介绍,“夫妻双方和顶名人签订一份借名合同,夫妻双方和顶名人一起在合同上签字,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权利。”
另外在离婚夫妻中,还有以各种方式设置陷阱,以实现侵占夫妻财产的目的。形式包括:假离婚、设计离婚协议内容、转帐陷阱。实际上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不承认假离婚之说,只要当事人双方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便产生了离婚的法律效力。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一些特殊字眼,诸如“夫妻双方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等字眼,这很可能是为了规避对方日后追索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不乏有人以购买保险产品的形式,将保险产品作为转移财产的手段,企图逃避夫妻财产的分割。
律师 孙新军介绍,“实际上很多险种已具有储蓄投资的性质,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所交的保费,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值和延续,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一方购买的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隔。”
在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还有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主张债务的一方承担证明债务的真实性,如果证明不了,是不能按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来承担的,对于这种虚假的诉讼,可以按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伪造债务的一方予以司法制裁。另外律师介绍,在伪造夫妻债务中,还有一种是夫妻一方串通第三者,向夫妻双方讨要债务。应该由认为此债务为虚假债务的一方向法院举证证明,证明此债务是虚假债务或证明此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证明了上述两点之一,便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
目前,我国关于对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救济手段就是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再次分割财产,恶意转移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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