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日前出台,将把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的平均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作为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其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设区市,省级将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