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山东近日调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正文】 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72850元、70550元、68240元。烈属定期抚恤金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烈属每人每年231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1986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186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50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