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山东近日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
【正文】 山东确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以6000元为限,不设置减征期限。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选择一项享受减征。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其中一种,不重复享受。
按综合所得减征6000元税额测算,结合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个人年收入免征额可达到17万元以上;按经营所得减征6000元税额测算,纳税人年经营收入免征额可达8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