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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聚焦】高价停车费合理吗?
来源: 齐鲁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9日    
简介:

【导语】前段时间,莫女士的车辆因为交通事故被执行财产保全,停放在汶上县人民法院指定的一处停车场。三天过后,停车场要向她收取1000元的停车费,这合理吗?

【同期声】 龙口居民 莫女士

礼拜六 礼拜天两天半的时间,就收我1000块钱。

【正文】 莫女士说,这家停车场只向她出具了10张100元的普通定额发票,并没有提供收费依据。那么,是依据什么标准向莫女士收取停车费的呢?记者来到汶上易泊停车场,在停车场内外,并没有看到收费标准公示牌。

【同期声】 汶上易泊停车场工作人员

看管费1000元。1000元,收这么高啊?收这么多是上面的事,跟我没关系让收这么多。也就停了三两天。停一天也是这些钱,停一年也是这个钱,一次性的停车看管费,小车1000元、大车2000元。这是什么规定啊?你管谁规定的,反正有这个规定。

【正文】 对于记者的追问,工作人员避而不答。只是告诉记者,从法院向停车场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他们就按车型收取1000到2000元不等的费用。那么,这样的收费标准是否和法院有关呢?

【同期声】 汶上县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你可能停了一天还是几天,你觉着亏了,有很多案子,尤其是伤得重的,一住好几个月,出了院再做伤残鉴定,那种车往往给他们说一次性收1000元,他们就说沾光了。他的收费依据是什么?停车场收的,你问问停车场吧。

【正文】 汶上法院工作人员说,收费标准是由停车场制定的。那么,这样的标准合理吗?

【同期声】 济宁市汶上县发改局价格管理科工作人员

    没有收费依据,我们这边没有,如果你们觉得价格高,可以向12315反映。估计它没有文件,它不可能定一天1000块钱,咱不可能定这个价的。

【正文】 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莒县。王先生也是因为交通事故,车辆被莒县人民法院扣押。在提车时,王先生被告知要缴纳停车费,收费标准是每天10元钱,他一共停了四个月零12天。

【同期声】 莒县居民 王先生

去停车场开车的时候,他告诉我在法院保全的期间,需要收停车费,收费标准是一天10块,总共1000多块钱,后来给我打了个折,收了不到1000块钱。

【正文】 6月13号,在莒县顺发停车场,记者提出开具停车收费发票,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发票,凡是司法扣留的车辆都要收费。

【同期声】 莒县顺发停车场负责人

国家规定司法扣押就是收费的,我们是个人企业肯定收费。

【同期声】 莒县人民法院法官

交警队有规定在处理事故期间,停车场不能收费,交警队和法院是两个事。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莒县人民法院认为,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在《行政强制法》的主体范围之内,因此对保全期间的保管费用不承担责任。那停车场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有法律依据吗?

【同期声】济南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雨  

   停车场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保管和看护相应的涉事车辆。此时产生的任何费用,其应当向人民法院进行主张,并不能依据物价标准,向当事人主张,这绝对不是收费的依据。

【正文】 记者了解到,同样是法院暂扣当事人车辆等财产,在沂水县就不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沂水县委、县政府和县法院联合做出决定,建设法院专属停车场,实现了法院扣押车辆的免费保管。

【同期声】临沂市沂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梁训旺 

我们法院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车辆等财产,也属于《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的,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的规定,作为法院查封扣押财产,也是我们行政强制执行法律的一部分,让当事人不需要交费,所有费用都由政府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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