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不能” 庭长现场调查
咱们老百姓都知道,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如果拖着不还钱,就成了“老赖”了,然而近年来,在法院执行的案件中,除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外,还有一种案件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今天上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来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家里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济南市天桥区法院执行局执二庭庭长刘冰:“我们是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人员,申请人朱西伟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你与他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判决书上的确定,你应该向申请人朱西伟,支付赔偿款90余万元,你对这个有异议吗?”
被执行人:“没异议。”
2016年11月19日,被告朱某业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原告朱某伟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其中,导致朱某伟双目失明。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朱某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执行人员:“你现在能向申请人支付多少赔偿款啊?”
被执行人:“现在支付 还真支付不了。”
执行人员:“你名下有没有房产啊?”
被执行人员:“没有。”
执行人员:“有没有车辆?”
被执行人员:“车辆也没有。”
在现场,执行工作局的工作人员向当地村民和村委会了解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济南市天桥区法院执行局执二庭庭长刘冰:“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随后,济南市天桥区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又来到了申请执行人朱某伟的家中。
执行人员:“到时候通过我们法院的司法救助,给你支付一定的救助金。”
申请执行人:“好谢谢。”
执行人员:“我们每隔6个月会再次进行调查,一旦发现他可以偿还,仍旧会对他进行执行,不会不管。”
据了解,执行终结后,法院仍会定期查控被执行人的偿还能力,同时,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线索也可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到位。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工作局局长刘玉刚:“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得不到救助,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也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进入司法救助程序,提醒广大市民,我们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先要了解对方有没有赔付能力,再走诉讼程序,避免通过长时间的打官司,造成人力财力的损失以后,造成最后执行不能。”
帮办:“同时我们也提醒咱们老百姓做商事合同的时候,与合作方合作时,如果不熟悉的合作方,应该先查明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再做判断也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