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房要求7日内放款?
淄博张店的李女士说,他们当地有一项叫做限价房的保障性住房,目的也是为了解决一些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说起来这应该是一项惠民政策,可是在实际的运行中却变了味。
淄博张店的李女士:“我是去年年底收到可以申请限价房的通知。”
百度百科显示,限价房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目的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并且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运行。而淄博张店的李女士就张店区房管局申请限价房购买资格。
淄博张店的李女士:“今年6月份的时候资格证拿到了,7月份的时候公开摇号。”
有这样的好政策,李女士非常高兴,一直没有住房的她决定试试运气,经过一番审批她终于取得了选房资格。
淄博张店的李女士:“今天开始选房,房管局公示今天是一类,明天是二类。”
由于人数太多,选房分批进行,李女士是第二批,就在第一批选房者进行选房工作的当天,她却得到了这样一个消息。
淄博张店的李女士:“一类去选房的过程中房产商让大家签协议,签协议3天内要交首付款,贷款的7天之内要尾款到位。”
许多选房者从现场发来了这样一则认购协议,李女士说,最让大家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其中这样一条约定,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提交贷款所需资料后7日未放款,购房者需5日内一次性补齐剩余房款,如未在约定时间内补齐,视为购房者自动放弃此限价房房源。
淄博张店的李女士:“我刚去公积金问过,大约30天的时间,公积金才会申请下来,他要求的7天,我们通过公积金根本达不到。”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比商业贷款要低,难道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真的会影响公积金贷款吗?随后,李女士来到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咨询。
淄博张店的李女士:“多长时间能放款?”
工作人员:“一个月左右。”
淄博张店的李女士:“他这个不对,我们约束不了他,肯定7天之内放不下来是吗,肯定放不下来。”
公积金:7日内不可能放款
一边是开发商要求7日之内必须取得银行放款,而公积金贷款却不可能满足这项条件,这也就导致想用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购房者们受到了限制。
淄博张店的李女士:“我觉得是变相的拒绝我们使用公积金。”
李女士认为,既然是保障性住房,就不应该限制购房者使用利率更低的公积金贷款,但是如果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如果坚持使用公积金贷款,她可能面临放弃限价房房源的结果。
淄博张店的李女士:“像我们申请限价房的一般是收入不是很高,家里没有住房的,所以7天之内尾款到位,对很多家庭有困难,和房管局的政策背道而驰了。”
保障性住房,本身就是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但是协议中提出的限制条件,却让想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犯了愁,那么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接着来看帮办的调查。
调查:选房过程 协议咋签的?
李女士申请的这处限价房名叫嘉辰海纳城,在房管局住房保障一栏中也叫作康居花苑,在接到通知后,第二天李女士来到了售楼处参与选房工作。
选房
在经过选房等程序后,李女士同样被要求签订这样一份认购协议,协议的甲方为开发企业淄博嘉辰置业有限公司。
淄博张店的李女士:“签了万一贷款放不下来呢?”
售楼处工作人员:“700多个客户,你要这样我的协议就别签了。”
议和之前提到的一样,对于贷款的房款时间提出了限制,而工作人员也表示,他们知道公积金贷款相对于商业贷款放款的时间要长出不少。
售楼处工作人员:“商贷放的快,商贷放得快,你只要提交了,很快就放了,公积金就是慢,比商贷要慢。”
购房者认为,放款的时间取决于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正常交纳手续的情况下,并不是他们能够左右的,而开发单位以放款时间为由提出限制条件,显然是不公平的。
淄博张店的李女士:“其实就是变相的让用商贷,商贷放款快,在这里就操作了。积金人家没说限制你,只要你7天之内贷出来就行,但是你不可能贷出来,不是不让你贷,你就没有机会贷。”
帮办:“就是因为这个7天吗?”
淄博张店的李女士:“对,我们都想用公积金,房管局都松口了,可以,但是这不明摆着还是不允许吗。”
购房者:协议不合理 心里很没底
现场很多购房者表示,他们并不认可协议中的这项约定,那么能不能不同意签订这份协议呢?
购房者:“不签肯定不行。”
购房者:“不签你这房子就别要,就这样,弄的心里没底。”
购房者:“现在楼盘不都这样吗,没法弄啊。”
不签字就不能选房,和大多数购房者一样,李女士只好无奈的签了字。
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在资源公平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本事件中,购房者在工作人员的要求下,签订本合同后,合同已经生效,开发单位可以依据合同追究购房者的违约责任,这显然对公积金贷款是非常不公平的
那么选房现场有没有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呢?作为限购房的监管部门,他们是如何看待这一行为的呢?
帮办:“房管局的在里面吗?”
购房者:“嗯,两个主任在里面。”
售楼处工作人员:“你选完房你可以从这边进,但是这边没有房管局的,这边你再也进不去了。”
7天不放款,5天内又不交齐全款的,就视为放弃限购房房源,这样的限制条件让购房者不能理解,放款时间是由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机构决定的,为什么开发商要拿这种条件限制他们购房呢?
放款时间限制购房者合适吗?
淄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工作人员:“你们交上钱就行了,我们放款不放款是我们的事,由他们和我们协调。”
淄博张店的李女士:“放款的话得1个月左右?”
淄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工作人员:“对。”
淄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工作人员表示,放款时间的确不应该是开发商约束购房者的理由,对此他们也接到了不少投诉。
淄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工作人员:“管不了,你们打了12345都没人管,除非往省里找去了。”
12345:“我们接到了很多投诉,但是目前还没有相关部门给出答复。”
那么这件事情该如何解决呢?政府部门又该如何监管呢?帮办陪同李女士来到了淄博市张店区房地产管理局。
淄博市张店区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房管局不是监管码,我们是监管符合条件,按顺序选房,其他的我们可以不用管他,这个协议也不用管,对,可以不管他。”
房管局:没监管协议职责?
张店区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的话,让李女士等购房者很难接受,既然是政府监管的保障性住房,签订协议真的就可以不受监管吗?
限价房作为一种由房管局牵头组织的保障性住房,应该在实际运行中体现其保障性特点,支持购房者使用利率更低的公积金贷款才符合保障性住房的要求,而协议中却采取限制条件将采用公积金付款的购房者拒之门外,显然是不合理的,早在2014年住建部就曾发布通知,要求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2017年住建部等四部门再次发布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承诺并进行公示,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或者变相要求,购房人自愿放弃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文件,综上所述作为限价房的监管部门当地房管局应当介入调查,纠正这一不合理行为。
遭遇类似情况后,不少购房者也反映到了张店区房管局,对此住房保障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采取了一定措施。
住房保障办公室工作人员:“你们问的多,就尽量的协调,让他放松一些,放款一些。这个合同弄的早,和他说了,你就不用看这一条了。签了可就生效了,生效也就这几天的时间,到时候签正式的合同了。”
虽然口头表示可以不管协议中的这一项约定,但是在现场购房者们还是被要求在这一条上签字,而且多次询问并没有任何工作人员承诺可以不管这一项,这种行为如何界定呢?
双方签订协议,已构成合同要件,口头承诺不能改变其本质属性,房管部门在过程中应当积极审核,不免出现不合理的行为,而现在不合理的情况出现,应当要求开发企业,纠正合同中不合理内容,再行签订新合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那么开发商为什么会在协议中提出这项限制性要求,作为房管部门又是如何进行监管的呢?
淄博市张店区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这个你就别再问为啥了,咱都给他纠正了。”
帮办:“这个协议你们不审查吗?”
淄博市张店区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我们本来就不去管这个事,怎么交都是可以的。”
山东一直在大力提倡“放管服”改革,其中提到的管也是指,政府部门要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那么作为保障性住房,更要凸显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而监管不到位,甚至于不监管,损害的势必是群众的利益,而这也就违背了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本质,希望当地有关部门能够积极作为,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
解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比商业贷款年利率要低,这成了很多申请限价房的人首选的付款方式,一边是
同期:担心明天去,如果不签协议,是不是我们的房子就没权利去买了
同期:有没有像房管局这样的单位,能保证我们购房的权利
同期:我认为是保障性住房,应该是针对低收入或者没有住房的人群设计的
同期:本来大家都很感谢房管局出台这样的政策,但是到了大家签协议的时候,大家又有很多忧虑了
同期:7天交不上尾款就取消你的购房资格
同期:我看到之前有很多人反映了,目前还没有收到任何部门回复
(100847 01:54)同期:公积金贷款,你就是在规定的时间给他交上材料去就行了,不是说贷下款来
(100847 02:00)同期:但是合同上可不是这么写的,你就别管合同了,到时候你来找我
(100847 03:40)同期:有提出来的,就给他纠正了,我说这样不行
(100847 06:40)同期:还是没改,没改不要紧,有啥事你再问我,我再给你协调
(081941 01:53)同期:公积金肯定贷不出来,没那么快
(083528-2 10:30)同期:昨天已经有举报他的了,打市民热线都反映
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