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诈骗套路贷 四名被告受严惩
“套路贷”通常是借方以借款为名,通过非法行为占有被害人财物。近日,淄博博山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一起“套路贷”案件。
去年3月,以王某某、魏某为首的4名被告,出资5.5万元给市民高女士用于经营干洗店,并要求高女士支付每天2200元的高额利息。当干洗店出现经营困难时,4名被告露出了原形。
淄博博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院长韩强:“采取上门滋扰、殴打、恐吓,及以散发高女士裸照相威胁等方式,向高女士索要非法债务,并导致高女士割腕自杀未果。敲诈高女士至少14000元。”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自2017年起,4名被告事先以办理零首付购车业务为由向王先生放贷,又通过殴打、恐吓手段,恶意垒高债务,来获取超额回报。
淄博博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韩强:“因王先生打牌赌博时,欠魏某某1000元。先后逼迫王先生写下2.2万元、5.4万元借条,导致王先生及其母亲服用敌敌畏自杀未果。王先生及其家人被迫向魏某某支付至少2万元。”
鉴于4名被告行为特别恶劣,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分别判决王某某、魏某某、孙某某和张某某有期徒刑8年到1年6个月,处以罚款6万元到1万元不等,退赔受害人5万元到1万元不等。
淄博博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丁文:“各被告人以放高利贷为名,开始是索取被害人的高额利息,后来就转为意图占有被害人高额利息以外、其他财产的套路贷行为,滋扰、恐吓、拘禁、殴打等暴力和暴力行为,最终严重侵犯被害人的财产和权力。”
淄博博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韩强:“高利放贷、套路贷,并采用暴力和软暴力方式,非法讨债的恶势力犯罪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损害被害人利益,社会影响恶劣。”
高利贷、以及高利贷衍生出的套路贷,都是国家严令禁止、且严重危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经济犯罪行为。市民遭遇此类行为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反映情况,减少自身遭遇暴力威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