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7月25日讯(德州台 许言)今年1月8日,武城县宝福邻超市发生的惊人的一幕让很多人仍记忆犹新,当天晚上七点多钟,一名男子经过精心的伪装,在众目睽睽之下将超市黄金首饰柜台的玻璃砸碎,短短十几秒钟的时间,抢走了价值十多万的黄金首饰。不过很快,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被成功抓获。近日,这起案件在武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武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伴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时隔六个月的黄金盗窃案,在武城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庭。这位大胆“盗贼”也终于露出了庐山真面目。犯罪嫌疑人王某,家住武城县李家户镇,今年二十六岁。
1月8日晚上7点20分左右,武城县地下宝福邻超市发生一起抢夺柜台黄金案,一蒙面盗贼光天化日之下用锤子砸碎柜台玻璃,仅仅14秒的时间,抢走大量黄金首饰并迅速逃离现场,整个抢劫抢劫过程被商场的监控全部记录下来。这起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轰动。
经珠宝柜台服务员盘点,确定项链被抢480余克,价值约12万元。
在法庭上,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王某交代自己的作案动机是迫于欠款压力,被告人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他对案件的定性提出了异议。
嫌疑人王某:“当时柜台没有人,我也没有和人发生冲突。”
被告人王某认为,在作案的整个过程中,虽然携带了铁锤和射钉枪,但他并没有与任何人发生冲突,所以不能定性为抢劫。通过现场视频以及民警的调查取证,被告人王某的确是趁黄金柜台售货员上厕所的间隙实施的作案行为,也确认了王某也没有和任何人发生冲突。那么王某携带的铁锤和射钉枪对本案的定性起着怎样的作用呢?
综上所述,王岳潘定性的分析呢足以做出以下结论。被告人的行为被认定为刑法267条第二款规定 即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论处。
法庭上,公诉人认为王某定为抢劫罪行为的量刑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而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当对其进行从轻处罚。目前法院针对王某的这起黄金盗窃案仍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当中,审判结果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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