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红玉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中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在庆云县就有这样一位残疾人,通过法律援助,她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听听她的故事。
2015年7月8日,李女士来到了庆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能够与丈夫陈某离婚。2011年年初在北京打工的俩人相识并相恋,当年9月,两人登记结婚,并在庆云李女士家举办了婚礼,后夫妻俩在李女士的娘家居住,陈某做了上门女婿。婚后小两口去北京上班,李女士知道自己怀孕以后就一直在家里,丈夫嫌在老家挣钱太少他就去北京了,孩子出生后回来看了孩子一次,过百天的时候又回来过一次,从那以后就没回来看过孩子。
2012年8月13日儿子的出生让丈夫彻底变了样,对妻子的态度越来越差,对孩子也是漠不关心,更是连家也不回了。到底是因为什么让丈夫前后大变样呢?原来,李女士本身患有侏儒症,没想到,儿子也遗传了这个疾病,需长期的治疗,这对于李家来说是个晴天霹雳。李女士的母亲“打电话说得很好,说是五一的时候回来接孩子,也买好衣服了人家可就是不来接,不来接俺那闺女也哭也叫的,我说哭有啥法呀,他爸爸说找去吧,找到那也找不上。”李女士:“后来知道孩子有病就更不联系了,甚至连手机号都换了。”
丈夫陈某的这种态度让李女士伤透了心,对这场婚姻也彻底失去了信心。李女士只想尽快结束这场让双方感到身心疲惫、痛苦不堪的婚姻。李女士了解到,像她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为此,她来到庆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为其代理离婚诉讼。因为她的行动不方便,也没有经济条件请律师代理交代理费,所以说根据她这个情况,援助中心给她提供了法律援助
了解到李女士的具体情况后,庆云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李女士指派了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的王青梅律师,帮助李女士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8月24日,庆云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李女士的离婚诉求,并进行了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李女士和丈夫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夫妻符合离婚条件。
王青梅律师:“李某的丈夫是从2012年底离家出走的,与李某基本上失去了联系,也就是说李某与其丈夫在2012年就分居,截止2015年本案起诉之时,所以说他们的分居时间已经满三年,两年半多也是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她这种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解释》上也有一定的规定,夫妻感情满三年的也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
庆云县人民法院判离。关于孩子的问题,法律上也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款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王青梅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孩子随男方生活会比较有利,但是由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本案是一个调解结案的,男方不愿意抚养孩子,而女方同意抚养孩子,虽然说女方经济条件比较困难,身体状况也不是很好,他的父母同意孩子随女方,也愿意帮助女方来抚养这个孩子,所以说法律也是不禁止的,是可以的。”
至此,维持五年的婚姻结束了,从此李女士也解脱了,可以开始新的生活了。在庆云县法律援助中心以及王青梅律师的帮助下,李女士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经济补偿。李女士说出了自己的故事,她希望像她一样的弱势群体得到免费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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