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举行两场新闻发布会,对7月1日正式实施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进行解读。
【正文】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普通住宅储藏室、车库不计入计费面积。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收费不得高于60%。因分期开发等造成配套设施设备不到位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机动车停放费方面,购买车位但未停放的,免收停车服务费。长期使用、占用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停车位、道路等应按月收费,对公务机动车不收费,临时停车不超过2小时不收费。物业费如要调整,需经半数以上业主书面同意。
【正文】 《办法》还规定,利用电梯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并决定如何使用。收益资金也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同期声】 山东省物价局副局长 李东方
这解决了不同情况下公共收益资金如何使用的问题,也通过提取管理费,提高了物业经营企业经营的积极性,这是一个很大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