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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淄博:买新房 小区车位“只售不租”?
来源: 齐鲁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0日    
简介:

买新房 小区车位“只售不租”?

现在家庭汽车的持有量越来越高,人们在解决住房问题的同时,也得给自家的轿车解决一个安身之所,那就是车位,在淄博市临淄区翰林苑小区,这里一些居民告诉帮办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他们想在小区里租一个车位供停车使用,可是小区的物业和开发商却明确的告诉他们,这里的车位只售不租,这可把居民们难住了。

高先生:“我是去年7月份从翰林苑买的房子,当时买的时候就说房子,车位可以租不绑定车位。”

家住淄博市临淄区昊达翰林苑小区的高先生表示,小区交房后对于车位出现了只售不租的情况。

高先生:“我买了这的房子以后,今年十月一开始,突然收到通知没有车位的不让进了,说车位只卖不租,没有车位的就是不让进。”

而遭遇类似情况的不止他一个。

业主李女士:“录像是我们业主走到门口的时候,车不让进,车堵哪了,正好碰上物业的负责人。

业主李女士向帮办出示了一段手机录像,表示录像中的男子是小区物业的一位工作人员。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我和你说租我们不租,我们也没有接到租的。”

业主李女士:“当时买房子说的。”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买房子谁和你说的你去找谁。”

调查:车位真的“只售不租”吗?

那么业主们所说的情况属实吗?小区为什么会出现车位只售不租的情况呢?随后帮办陪同业主来到了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了解情况。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那就是买车位,目前来说只有这一个方法,我们这边是物业,租和售都是售楼中心说了算,目前没有接到可以租的通知。”

帮办:“只能买是吗?”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对。”

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是淄博市希国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小区的车位的确只能买不能租。

帮办:“以后都不能租吗?”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都不能租。”

帮办:“那我们等等再租不行吗?”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不可能啊。”

对于这样的答复,许多小区业主表示不能接受。

业主李女士:“我拿的昊达翰林苑希国物业的业主手册,本来交房前说车位可以采用三种方法,一个是租,一个是固定,一个是临时车位,但是现在只有临时和固定停车了,不能租用,只能买卖。”

 业主手册约定 为啥不履行?

对于小区车位的约定方式,物业工作人员表态非常明确,那就是只售不租,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种行为又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呢?

在李女士出示的一份昊达翰林苑,希国物业业主手册中可以看到,机动车停放管理公约中表述,本停车场采取租用车位、固定车位与临时车位三种方式,实行全封闭式统一管理。既然业主手册中表述小区有租赁车位的约定形式,为什么现实中却只售不租呢?

物业工作人员:“物业管理条例写着不能只卖不租啊,物业条例是开发商同意的情况下,我们租,现在是开发商不租,人家不租,人家的东西,人家想卖就卖。”

对此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小区车位只售不租是由开发单位决定的,建议业主到小区的售后服务中心咨询。

物业工作人员:“车位现在地下普通车位是13万,大车位是14万。”

调查:“只售不租” 开发商定的?

在小区内的售后服务中心,小区开发单位淄博昊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同样表示,小区车位的确是只售不租的。

淄博昊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办不了产权证,但是可以出车位合同。”

帮办:“多少年?”

淄博昊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和车位是一样的70年。”

在临淄区人民政府网站,可以查询到这样一则物价局发布的《关于昊达翰林苑小区住宅楼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的通知》,其中收费标准中表述,同意你公司按与业主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地下车位租赁费300元每月,地上车位租赁费200元每月,既然已经备案了小区车位的租赁收费标准,那么作为小区的开发单位,为什么拒绝业主租赁车位的请求呢?

淄博昊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我们是规划内的车位,我们是经过规划局,带这些车位。”

帮办:“规划内的车位也可以租啊。”

淄博昊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租啊, 但是我们相以卖的方式啊。”

帮办:“那还是不租啊?”

淄博昊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不租。”

我们业主从网上查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车位可以租,不强制买卖

经过查询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帮办:“不是只让卖不让租吗?”

淄博昊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这个属于我们开发商说了算,我们就是只售不租。”

调查:车位“只售不租” 合规吗?

有相关的法律条例,业主也有租赁的诉求,可是不管是小区物业还是开发单位就是一句话,别管你咋说,我们的车位就是只售不租,那么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内,规划用于停车车位、车库,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附赠的方式约定,这也就明确的作为车位的归属方,开发商有权利将车位出售或者出租,但同时该条也约定,车库和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业主有租赁需要的,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律师表示,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这项规定,的确可以约束物业和开发单位对于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的作法。

业主高先生:“我也给房管局打电话,说调查清楚了再给我们回电话,也没解决。”

业主高先生表示,他们不少人都电话联系了当地的市民服务热线和房管局,反映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的情况,但是却迟迟没有收到回复,随后帮办也陪同业主来到了淄博市临淄区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进行咨询。

物业管理条例,省条例里面,都写着是不允许只售不租的,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但是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这个事他肯定是不对的,但是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

房管局:“只售不租” 涉嫌违规

淄博市临淄区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一位于主任表示,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应规定,可是却很难制止。

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于主任:“有打电话的。”

帮办:“你们没跟开发商说一说?”

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于主任:“我们跟开发商,开发商根本不搭理我们

于主任表示,他们的确接到了小区居民反映的问题,而且类似情况并不止这一个小区。

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于主任:“不止你小区有这个情况,好几个小区都有这个情况,他宁愿放那里也不往外租,好几个小区了。”

既然相关条例明确,这种情况涉嫌违规,为什么不能及时予以制止呢?于主任表示,他们只能监管物业的服务情况,对于开发单位他们没有监管权利。

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于主任:“我们查了查物业管理条例,上面写的是建设单位不能拒绝。”

帮办:“建设单位不是开发商吗?”

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于主任:“对,我知道,不允许他只售不租,但是没有制约措施。”

车位“只售不租”违规 谁来管?

相关条例明确不允许出现车位只售不租的情况,可是面对小区物业和开发单位只售不租的现象,却没有部门能够加以制止,难不成小区业主们,只能顺从这样的作法吗?

那么开发单位和小区物业以车位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业主的承租请求,显然已经违背了这一条例,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立即要求两家企业改正这一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

相关条例明确禁止车位只售不租,可是在临淄区类似行为却难以制止。

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于主任:“条例上都写了,不能拒绝,

帮办:“不能拒绝,但是没有制约措施。”

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于主任:“那就告诉他不能啊,

帮办:“他很知道,但是他就不办你怎么办?”

临淄区反管局物业管理办公室的于主任表示,他们只能监管物业单位,对于开发企业要求车位只售不租的,他们很难介入。

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于主任:“这个事,房管这边对开发商的调节力度很小,住建局你可以去问问,开发商的主管部门是住建。”

随后帮办陪同业主,来到了淄博市临淄区住建局办公室咨询。

临淄区住建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你这是依据哪个法律?”

帮办:“物业管理条例。”

临淄区住建局办公室工作人员:“那物业管理有事说事,开发商我们可以给问问,物业管理这块,但是是开发商不让租的,我该怎么解答你呢,你去开发办问问。”

临淄区住建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建议业主去开发办咨询相应问题。

开发办工作人员:“我问一下情况,给你回电话吧,正好领导都不在。”

第二天,业主表示住建局工作人员给出了回复。

业主高先生:“住建局给我回电话了,还是不管,让我们去找房管局。”

明知违规 多部门未采取措施

虽然明确车位只售不租行为违反了相应规定,但是业主们辗转维权,却没有一个部门采取措施。

如果相关部门以无处罚措施,或者无监管职能为由据不监管该违规行为,也就使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这项规定形同虚设,也变相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我省一直大力提倡放管服改革,其中的管也是指政府部门要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利用新技术新体制加强监管体制创新,可是在现实中,既然明确车位只售不租的行为不符合相应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却监管不到位,甚至于不监管,损害的都是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希望当地有关部门能够立即采取措施,别让黑纸白字的规定无法落实,别让群众寒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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