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近日出台,进一步简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程序,激发省级科研院所、省属高校创新活力。除涉密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外,授权省级科研院所、省属高校可自行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