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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淄博:购房近四年 发票为何“难产”?
来源: 齐鲁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1日    
简介:

购房近四年,一直未开发票

咱们今天接着说“一次办好”!“一次办好”已经成了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金字招牌”,企业、老百姓们纷纷点赞。今天咱说说淄博的刘先生遇到的事,据他反映,在淄博市临淄区购买了一套房子,也交房了,但是办理落户手续的时候需要购房发票,不知道什么原因,开放商一直没有开具,耽误他落户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刘先生:“14年7月份买的,一共花了83万,什么时候入住的,17年10月份。”

淄博临淄区的刘先生在当地的“正承名筑”小区二期购买了一套住房,现在已经实际入住,但是令人意外的是,一直没有拿到正规的购房发票。

刘先生:“现在手里一个房子购房一个首付款收据,和一个地下储藏室收据,这个原来地税局认可,现在落户派出所公安局不认可。”

刘先生说,由于没有购房发票,他的户口无法迁入淄博,孩子的户口也没有着落,已经严重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

刘先生:“对我的影响就是,我这孩子出生了,我自己户口从老家迁不过来,我自己户口迁不过来。”

刘先生妻子:“我们现在孩子出生了,就是办不下户口和社保,都办不下来,找了好多遍了。现在就是没有房产证,没有发票,发票开不下来,这个孩子户口没法落。”

刘先生还表示,由于没有发票,不动产登记证书也一直办理不下来。

刘先生:“约定是17年10月30号之前给我们办理完毕房屋登记证,现在办了吗,现在没有。”

为此,刘先生说,他们业主也去找过“正承名筑”小区的开发商,但是一直没有解决问题。

刘先生:“就跟我说,材料已经递交到土地局,然后土地局流程各个方面都比较麻烦,说办理不下来,让我一直等。”

刘先生已经购房近4年时间了,为什么一直没有开发票呢?帮办和刘先生一块找到了“正承名筑”小区的开发商——淄博正承置业有限公司了解情况。

项目负责人:“开发票找财务。”

刘先生:“你不是经理吗?”

项目负责人:“经理还管开发票吗?”

在刘先生的要求下,这位项目负责人在了解完情况后,给出了这样的答复。

项目负责人:“预测绘是盖楼之前测的,现在是盖完之后测,差得很大,差着好几个平方,临淄区一共就2人测绘。”

刘先生:“什么时候开发票?”

项目负责人:“去办公室问,测绘出来了开发票。”

刘先生:“房产证呢?”

项目负责人:“等没有大的投诉以后,估计得一年。”

谁知当他得知我们是《生活帮》帮办后,这位项目负责人作出了下面的举动。

项目负责人谁让你们进来的,出去。”

开发商不给开发票,谁监管?

这位“正承名筑”小区的开发商说,不能开购房发票的原因是,因为没有测绘,所以不能开发票,什么时候能开,需要购房者等着,说完这些后,这位工作人员就不再做任何说明了,还立即让帮办和业主离开售楼处,唉,这不开发票还有理了,那么有没有相关部门管呢?业主们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拿到发票呢?接着看帮办的调查。

居民在落户、办理产权时都要用到购房发票,临淄区“正承名筑”开发商不给二期业主开发票,业主该怎么办呢?帮办和业主首先来到了开发商的上级主管部门——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情况。

住建局工作人员:“你发票我顺便问了一句,说会联系你,牵扯一个房屋测绘,测绘面积准了之后才给你开正式发票,这是他们的解释。”

业主提供的合同显示,开发商承诺2017年10月30号之前办理完毕房屋登记证,但是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应该怎么处理呢?

住建局工作人员:“开发商违约了之后,我们可以通过合同去找它,或者是违约金,或者是赔偿,根据你们的销售合同,主张自己的权利。”

临淄区住建局的工作人员说,业主认为开发商违约,可以走法律程序,他们只能协调。由于开发商给业主开发票,发生在房屋交易环节,我们又来到了淄博市临淄区房产管理局了解情况。

房产管理工作人员:“14年的房子,14年的房子还能没测绘吗,不可能。”

对于“正承名筑”开发商不给业主开发票一事,临淄区房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很意外。

房产管理工作人员:“卖属于合法的卖,我们管不了开发商,我们只能让他问问,应该是收了钱就开发票,就像咱卖东西一样。”

既然房管局工作人员认为开发商应该给业主开具发票,而且他们还负责房屋交易环节,能不能协调开发商给业主们开发票呢?

房产管理工作人员:“违规销售归我们管,他有销售许可证我们就管不了了,你不能商家不开发票,找我们,应该找税务找工商。”

开放商与业主签订完房屋交易合同,业主付完购房款后,应不应该立即开具发票呢?我们咨询了律师。

律师:“应该立即开具。”

调查:购房发票到底什么时候开具?

开发商卖完房子,业主付完款后,到底应不应该开发票呢?帮办和刘先生一块找到了淄博市地方税务局临淄分局了解情况。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临淄分局工作人员:“我没法给你准确专业的意见,我只能说有一项经济行为的话,应该开具发票,实际业务中有什么限制条件,我没法给你具体答复,我只能说作为购房业务来说,应该给纳税人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发商完成交易后,有没有向税务部门交税呢?

税务局工作人员:“只要开具了预售款收据,相应的营业税,相关的附加税费,都已经向地税机关缴纳了。”

帮办:“他已经把税交给你们了吗?”

税务局工作人员:“对。”

既然开发商已经缴纳了相关税费,也从税务部门领取了发票,为什么不给业主们开具呢?

税务局工作人员:“开发商从我们这领了正规合法的发票,为什么没有开具,我认为应该详细了解一下两者之间是不是有什么不符合开具的条件,是不是开具发票的条件还不成熟。”

“正承名筑”小区二期的开发商为什么不给二期业主开发票呢?开发商——淄博正承置业有限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进行了说明。

开发商工作人员:“现在我们不能准确开发票就是等实测报告,一旦把发票开出了,跟实测报告不吻合,发票作废了,影响以后一系列工作。”

帮办:“实测报告跟开发票有关系吗?”

开发商工作人员:“有关系,面积数什么的都得一致起来。”

这位工作人员说,因为发票只能开具一次,他们担心由于房屋面积还没实测出来,万一出现问题,后期没法补救。

开发商工作人员:“实测报告出来了以后,准确定下咱这个房子是100平,还是120平,根据那个再确定总房款多退少补,多退少补环节完了之后,才能最终开发票,这个发票只能开一次。争取在7月底左右,能7月底之前更好,8月初,把这个办出来以后,紧急着给你开发票,办理落户就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一)款就是“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那么当地税务部门,对现在不给业主开发票这一实际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税务局工作人员:“我们只能尽到提醒督促的义务,我们只能尽可能的督促提醒它,向纳税人尽可能开发票。”

意外!房子不具备“交房”条件

明明有相关规定,为什么企业不遵守呢?还有明明已经违法了,为什么相关职能部门就是不出手监管呢?购房不开发票还不是最严重的,随着采访的深入,帮办发现了一个更严重的问题,有小区业主反映,他们小区并没有没有进行综合验收备案,就交房了,事情真是这样的吗?咱们接着往下看。

在调查过程中,“正承名筑”小区的业主反映,他们二期的房屋并没有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就向业主交房了,对此开发商是怎么解释的呢?

开发商工作人员:“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我需要回去进一步了解一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开发企业可以进行分期验收。《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则规定,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那么,“正承名筑”二期有没有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呢?我们和业主一块来到了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情况。

帮办:“开发商建房的土地手续是合法的吗?有施工许可吗?”

开发商工作人员:“证件是齐全的,手续是齐全的。”

帮办:“用地手续是齐全的吗?”

开发商工作人员:“用地手续我不清楚,建设手续是齐全的。”

既然“正承名筑”二期的建设手续是齐全的,那么它有没有进行“综合验收备案”呢?

帮办:“一周之内才能竣工验收,就是说现在还没有竣工验收吗?”

住建局工作人员:“没有竣工验收,没竣工验收交房是不应该的,你合同上应该有约定。”

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人员确认,“正承名筑”二期没有进行综合验收,不能交房。不过他表示,他们是刚刚得知这个小区进行了违规交房。

帮办:“近一年时间没人来反映这种情况吗,没有竣工验收。”

住建局工作人员:“我们这没收到,我刚才问他为什么交房,因为好多有问题才来反映。”

“正承名筑”二期的开发商从去年开始就开始交房了,到现在已经有近一年时间了,他们该怎么处理呢?

住建局工作人员:“我们作为质监部门,我们现在督促它尽快验收,计划一周之内把竣工验收完成。你看达不到交房条件,你可以拒绝接收,拒绝接收可以举报,我们作为主管部门,知道这种行为之后,会督促整改,如果整改不了,就成了恶意的了,就可以启动处罚调查程序。”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会加大查处力度,督促开发商早日进行“综合验收备案”。

帮办:“现在开发商还能接着交房呢?”

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顾主任质监站站长:“不能。”

帮办:“如果再出现一例交房情况怎么处理?”

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顾主任质监站站长:“有举报再去查处。”

帮办在采访调查过程中,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不是我们踢皮球,这事确实不归我们管”,为了这个购房不开发票,帮办找了临淄区的住建局、房管局、税务局等等多个部门,但是事情还是没有立即解决。我们我省在“放管服”改革中,借鉴南方城市“最多跑一次”的经验,进一步提出,要“一次办好”。这是山东正在全力打造的一块全面深化改革的“金字招牌”。现在老百姓买套房子不容易,有的甚至是全家人数年的心血,作为主管部门是不是应该主动加大检查力度,把这些违法行为杜绝在萌芽阶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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