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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滨州:“心动”!首付10万 入住现房
来源: 齐鲁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2日    
简介:

首付10万入住 开发商要“违约”?

滨州的王先生等业主反映,他们在当地一个名叫金鸾宝典的小区购买房屋,这房子都已经住进去了,可是这房产到现在都不是他们的,怎么回事一块去看看。

王先生:“去年7月份看到这里的广告,说首付10万入住,什么时候办证,什么时候可以交后续的钱。”

滨州的王先生说,之前他看到了一个名叫金鸾宝典的小区,发布的一张宣传页,首付十万入住现房,而且不能办证不收尾款。

王先生:“我们交钱领钥匙,然后签协议。”

王先生说,开发商做出的承诺让人非常放心,交纳定金后在开发商的要求下,他们也补交了首付款。

王先生:“今年3月份收到一个通知,让我们交后续30%尾款。”

在这份协议中可以看到,甲方为滨州市皓煜置业有限公司,乙方为王先生,双方约定余款按银行按揭的方式交纳,并且开发单位承诺,签订本合同6个月到期后,乙方未选择无理由退房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正式版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王先生:“收到开发商通知,现在只要钱,不给我们办证。”

王先生说,现在早已经超过开发商承诺的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对方非但没有履行约定反而发来了这样一则通知。

王先生:“这个通知书,要求我们10天内给他一个答复。”

通知中表述鉴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政策,和商业银行的贷款条件等客观因素发生变化,造成暂时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并给出了和之前协议约定不同的,三种支付购房款方式,分别为10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或者与皓煜公司另行签订分期支付购房款补充协议,如果购房者不限则上述两种办法,便要解除之前的协议,由皓煜公司收回该商品房,而有着类似遭遇的并不止王先生一个人。

王先生:“我们现在所有人都是一个情况,协议里说6个月之后跟我们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现在不但不给我们签,反而逼着我们交钱,不交钱就把我们房子收回去,赶出去。”

王先生:“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在资源公平环境下,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义务,作为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与业主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作为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

买房为啥不能办理贷款?

那么业主们反映的情况属实吗?由于售楼接待中心已经关门,当着帮办的面,他们电话联系了滨州市皓煜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

王某:“上面写的不是三条吗,很明白,第一条就是交全款,第二条就是分期给我,给到我一定程度。”

业主们:“如果十天之内,我们都不选,怎么处理呢?”

王某:“那我就自己看着处理了。”

电话中对方表示,这份通知的确是他们发放,并且在其中表述,如果购房者收到通知10日内,未向皓煜公司书面答复支付购房款方式,则视为放弃协商机会。

业主们:“我们认为不合理,明明是开发商违约在先,为什么要赶我们呢?”

买房为啥不签正式合同?

买房子签协议,约定了付款方式,也约定了要办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结果开发单位没有兑现这两项约定,却反过来要求购房者,在没有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交钱,这让大家坐不住了,到底因为什么,让开发商出尔反尔呢?

业主:“承诺半年内给我们办理分期,给我们办理正式的网签合同。”

业主:“我们都补齐了30%就等着办贷款了,开发商一直没办下来。”

业主:“对于开发商发出的通知,等于单方面变更起初签订的协议内容,购房者可以拒绝,并要求开发商按原协议内容执行。”

经过粗略统计,购房者认为遭遇类似情况的人大约有四十多户,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开发商意图在没有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情况下,改变付款方式呢?

开发商:“应该是能够办银行按揭,但是现在政府进度很慢。”

开发商:“半年之内,不是我说了算的,因为是政府现在,不是一个小区,好几个小区。”

开发商:“咱小区为啥慢,因为原来能办贷款,现在就是因为不动产中心成立以后,不能办贷款了。”

电话中,滨州市皓煜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将不能办理贷款的原因归咎于不动产中心的成立,那么为什么迟迟不按照约定和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呢?

开发商:“到时候政府能签合同,咱就和你签合同的。”

业主:“为什么不能签,是大产权吗?”

开发商:“我也不知道为啥,是大产权,你可以去不动产中心去问。”

一方面承诺自己销售的房屋是大产权,另一方面又声称不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政府不允许,折让购房者们,对于这些房屋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

购房者:“我们买房子承诺是大产权,在售楼处五证都是齐全的。”

购房者提供了,购房时拍摄的一些证件,那么这些证件真的是合法有效的吗?随后帮办陪同他们来到了滨州市国土资源局了解情况。

滨州市国土资源局:“你去这边查查你这个证是出让的还是划拨的?”

国土局:土地性质是划拨?

在购房者出具的这张土地证中,使用权人为滨州市皓煜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发证时间为2012年,那么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吗?

工作人员:“这个证号查不着呢。”

工作人员:“62-1,不是他的。”

购房者:“这个证是假的吗?”

工作人员:“我怀疑呢,证号也对不起来,你看了吗?”

经过一番查询,工作人员表示,购房者提供的这份土地证和实际证号不符。

购房者:”实际是什么,划拨吗?“

工作人员:”这块在我这看是划拨的。“

调查:“划拨”土地 能交易吗?

购房者们在售楼处拍摄的土地证明确写着,土地性质为出让,而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调取资料后发现,其实际登记的土地性质是划拨,这是怎么回事呢?接着来看。

为了更好的核实情况,工作人员调取了当年的档案。

购房者:“不对,这个证是假的吗?”

工作人员:“我不敢说是假的,我只能说不符,跟咱这里登记不符,我只能和你说。”

工作人员表示,购房者拍摄的土地证和实际情况不符。

工作人员:“皓煜置业,是个划拨。”

帮办:“划拨就不可能办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工作人员:“他是棚户区改造。”

帮办:“如果其实际用地性质为划拨土地,能够进行买卖吗?这种房子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工作人员:“按理说是不应该对外卖。”

工作人员:“根据城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交付出让金的,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如果开发商在未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将划拨土地出售给购房者,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应予以调查。”

那么,开发单位在将住房销售给外来购房者时,有没有改变土地的性质呢?

工作人员:“我这边的登记是截止到2016年9月份之前,9月份之后就成了不动产了,至于以后的变更变化都在他那边登记了。”

随后帮办来到了滨州市不动产交易中心了解情况。

滨州市不动产交易中心:“真是划拨的,是划拨。”

帮办:“全部是划拨的吗?”

滨州市不动产交易中心:“这块是划拨的,这块是出让的。”

滨州市不动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查询发现,开发单位并未携带相关资料对楼号进行明确,但是对于位置判断,购房者们所处的5号楼,土地性质为划拨。

帮办:“划拨土地能往外卖吗?”

滨州市不动产交易中心:“不行,得补齐土地出让金才行。”

交易“划拨”土地 如何监管?

土地性质不允许买卖,开发单位却签订购房协议将房屋出售给了购房者,现在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又单方面发布通知要求购房者继续交钱,这样的行为允许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随后购房者将问题反映给了滨城区房管局开发办。

滨城区房管局开发办:“预售许可证有日期,他这日期是12年到13年,他得重新办新的才行。”

经过核实,工作人员表示,购房者拍摄的五证存在很多问题。

滨城区房管局开发办:“这个竣工验收备案证也有问题。”

购房者:“也是假的吗?”

滨城区房管局开发办:“不是真的,因为后边没有市建设局这个单位了,从12年就没有这个单位,这个有问题。”

目前,滨城区房管局开发办已经受理购房者的投诉,事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对于这一事件有几个疑问,第一:开发商销售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该如何处理,第二:购房者购买的房屋是否合法,或者通过什么渠道,能够获得合法手续,第三:假如开发商销售行为不合法,购房者也无法取得房屋的合法手续,这件事情又该如何处理呢?对此我们还将继续关注。

购房者:“我的房子是不是大产权。”

开发商:“不用我说,你可以自己去问。”

购房者:“现在房子属于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大产权一样吗?”

开发商:“你说棚户区改在不是大产权吗,你不懂你去查,有文件。”

滨州市不动产交易中心:“这些是约定什么样的,是已经出证的,已经出了房产证的那些。你们在哪?”

购房者:“在这。”

滨州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就是划拨的。”

滨城区房管局开发办:“他是划拨,他交土地出让金也不行,对,他批的就是棚户区。”

开发商:“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个人征信。”

购房者:“我们选择的付款方式是,按银行按揭贷款,需要在6个月后,给我们办理正式的购房网签合同。”

购房者:“不愿意走,那个不是正规的银行贷款分期啊,如果可以办网签,我们都可以办。”

购房者:“中间我们一直催他们办贷款一直没办下来,现在要求我们退房。”

购房者:“诈骗,我们认为是诈骗行为。”

开发商:“按协议走。”

开发商:“我房子让你住进去,我的钱得回来。”

购房者:“咱这个房子你不和我签网签合同,我怎么办贷款,签不签网签你具有同样效率。”

开发商:“正规不正规现在对你有什么影响呢?”

开发商:“现在办的过程中,他说需要时间,我等不了,我的钱需要回笼。”

律师:“如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隐瞒真想虚构事实的情况下,构成欺诈,购房者可以保留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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